上海口岸進口燕窩及其制品操作流程 發布日期:2020-04-26 12:25:04瀏覽量:503 燕窩產品,是指由金絲燕及相同類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適合人類食用的食用燕窩及其制品。食用燕窩,是指經分揀、用水浸泡、清潔、去除羽毛、重新塑型、加熱烘干、分裝等工藝制成的燕窩產品,不包括冰糖燕窩等燕窩制品。燕窩制品,僅指冰糖燕窩。 含燕窩成分食品,是指不在上述燕窩產品范圍內,又含有燕窩成分的食品。 進口含燕窩成分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管要求: (一)同一原產國、同一品牌、同一品名、同一規格、同一口岸首次進口報檢時,進口商應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由生產企業出具的相關產品資料,包括: 1.產品中所含燕窩成分的含量及其原產地,如燕窩成分來自已經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的燕屋,需提供燕屋名稱和注冊號。 2.燕窩成分的處理方式、含燕窩成分產品的生產加工工藝、產品名稱及生產企業信息等。 (二)若食品中所含燕窩成分來自已獲準入的國家或地區,且燕屋已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備,可直接進口。否則,進口商需提交相關資料開展風險評估,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進口。 辦理流程: 一、受理報檢 1.《檢疫許可證》預核銷單; 2.國外官方出具的獸醫衛生證書正本原件、衛生證書正本原件、原產地證書; 3.進境動物源性食品貨物清單; 4.進口食品安全承諾書 5.預包裝食品的,必須提供有效的標簽審核證明或符合要求的標簽樣張,特殊情況需報上海局食品處核準; 6.對于進口后將再加工(如分裝、深加工等)的食用燕窩燕窩產品還須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進口燕窩國內加工企業信息表》。對于進口后不再加工(如分裝、深加工等)的食用燕窩燕窩產品須提交《進口燕窩用途說明》; 7.提單、發票、合同、裝箱單等相關貿易單證。 8. 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備案信息表回執復印件 9. 進口申報時,進口商或其代理人需在CIQ2000“發貨人”欄注明境外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商或境外出口商、代理商未完成備案的,一律不得進口。 二、簽發通關單 三、集裝箱防疫消毒處理 四、現場查驗 進口燕窩產品中文標簽要求: 進口燕窩產品,須在產品標簽上注明品名、重量、燕窩(洞)名稱及注冊號、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產品儲存條件和生產日期等信息。如預包裝產品,還須符合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無標簽、或標簽與證單信息不符的,一律不得進口。 五、抽樣送檢 六、實驗室檢測 七、結果評定和處理 八、進口燕窩產品檢疫審批要求 完成檢驗檢疫準入程序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對外公布的燕窩產品方可對華出口,進口食用燕窩入境前需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一)對于進口后將再加工(如分裝、深加工等)的食用燕窩,在首次申辦許可證時還須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進口燕窩國內加工企業信息表》,有效期內可免于重復提交。 (二)對于進口后不再加工(如分裝、深加工等)的食用燕窩,在申辦許可證時須提交《進口燕窩用途說明》。 (三)申辦檢疫檢疫許可證程序及隨附紙質材料要求參照上海局官方網站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欄綜合業務中動植物源性食品檢疫審批相關內容。 (四)申請表填寫注意事項 1.“品名”欄須填寫能夠區分燕窩品種(白燕窩或血燕窩)及形態(燕盞、燕角、燕碎或燕餅等)的具體、準確名稱; 2.“產地(國家)”欄須填寫原產國家或地區名稱; 3.“其他境內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出口商”欄須填寫國內加工廠名稱(如進口后需要再加工的)或國內倉儲企業名稱(如進口后不再進行加工的); 4.“其他境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欄須填寫經質檢總局注冊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及注冊號,可填寫多家企業; 5.“運輸方式”及“裝載方式”欄按實際情況填寫; 6. “結關地”欄須填寫上海具體入境口岸名稱; 7. 如原產地與輸出國家或地區不一致的,“運輸路線”欄須注明從原產地途徑轉口國家或地區至中國上海的詳細路線。 九、進口燕窩產品證書要求 自2011年10月1日起,進口燕窩產品必須隨附經總局確認的輸出國官方獸醫衛生證書、衛生證書(相關文件規定需要的)、原產地證書等證明,獸醫衛生證書上須注明燕窩原料來源地,未隨附經總局確認的證書或證書不符的,一律不得進口。 |